【5•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】一文读懂沪深交易所退市新规
“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——学党史守初心 为投资者办实事”,为进一步倡导理性投资文化,凝聚市场各方共识,形成人人关心、关爱、关注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,让投资者保护理念深入人心,中国证监会将每年5月15日定为“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”。
值此2021年第三届“5•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”来临之际,东北投教基地特别推出5•15系列投教专刊,为您解读行业新规,提示投资风险,倡导理性投资文化!本篇为第四篇,解读沪深交易所退市新规,一起来看看吧!
2020年11月2日,中央深改委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》,沪深交易所也于2020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实施新修订的退市制度。根据新修订的规则,沪深交易所各板块强制退市标准大同小异,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
01常见交易指标类退市标准有哪些?
成交量: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低于500万股;
收盘价: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面值;
收盘市值: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3亿元;
股东人数: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均少于2000人。
触发上述情形不进入退市整理期,直接终止上市。
02常见财务指标类退市标准有哪些?
上市公司第一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实施退市风险警示:
(1)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;
(2)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;
(3)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;
(4)前述“净利润”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,“营业收入”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。
在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基础上,公司第二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直接终止上市:
(1)再次出现前述导致退市风险警示的任一情形;
(2)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;
(3)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;
(4)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,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;
(5)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;
(6)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交易所同意。
03常见规范类退市标准是如何规定的?
(1)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,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;
(2) 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,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;
(3)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,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;
(4)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连续20交易日不符合上市条件,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;
(5)公司被强制解散;
(6)公司破产清算。
04常见重大违法类退市标准有哪些?
(1)欺诈发行;
(2)欺诈重组上市;
(3)根据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,调整后的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退市标准;
(4)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市场秩序的情形;
(5)存在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生态安全、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,情节恶劣,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,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。
(6)沪深交易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,结合上市公司具体情况,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程序对其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。